離婚協議書不公平可以推翻嗎
導讀:我們的衣食住行,因為有了法律規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各自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們的生活是離不開法律的,因此應該提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許您現在面臨著離婚協議書不公平可以推翻嗎的問題,希望本篇文章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一、離婚協議書不公平可以推翻嗎
離婚后認為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部分不公平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所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協議書先公證還是先離婚
離婚協議書并非一定要進行公證的,若當事人想公證離婚協議書,那就先辦理公證手續,然后再辦理離婚手續。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離婚協議公證手續如下,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如當事人書寫有困難,公證員可以代寫);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有: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ㄒ唬┓伞⑿姓ㄒ幰幎ㄓ晒C機構登記的事務;
?。ǘ┨岽?;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ㄋ模┐鷮懪c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三、協議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
協議離婚一方不到場,不能離。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必須都到場。申請離婚登記后,冷靜期滿,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在協議離婚有如下五個程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橐龅怯洐C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