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缺席怎么判決
我們都知道,清官難斷家務事,有時離婚案件是十分難以處理的,那么離婚案件被告缺席怎么判決?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師可以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離婚案件被告缺席怎么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處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不容否認,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審理缺席離婚案件時出現的困難亦不容忽視。筆者對被告處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審理的情形出現的困難認真進行調查分析,具體有以下幾種難點:
(一)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
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
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于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于兩難的境地。
(三)家庭財產狀況查明難。
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當被告一旦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
二、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師可以嗎
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種種原因而不想或者無法出庭應訴,所以打算委托律師代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處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雖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況包括: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變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它。
三、離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須到庭
離婚案件被告不必須到庭。離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判決完之后,需要由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判決法律文書簽收時即生效。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