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幾次會判離婚
當夫妻之間的矛盾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也接受不了離婚協議,因此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因此,我們可以去了解一般法院幾次會判離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法院幾次會判離婚
起訴幾次才能判離婚?既然是起訴,還需要起訴不只一次,那么定然就是一方想離婚,對方不同意。一般情況下,只要一方堅決離婚,這婚早晚是要離的,只是時間長短而已,那么起訴幾次才能離婚呢?得區分不同情況 。
法律規定可一次判決離婚的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正常情況下,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這里說的正常情況是指,雙方沒有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是說,如果只是雙方性格不合,吵吵鬧鬧,然后一言不合鬧到法院,第一次起訴,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的時間就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6個月,第二次起訴,如果對方仍舊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但也不絕對,如果對方有一些不好治的疾病,如果對方尋死覓活堅決不離婚等,法官還真很難判雙方離婚,這些情況,經常起訴三四次都離不了。
二、離婚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共同去民政局辦理。對于訴訟離婚,一般也是雙方共同出庭,但是不出庭并不代表法院就不能審判離婚案件。我國法律規定了缺席判決制度。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如果經過法院傳喚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那么法院還是可以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的。
三、起訴離婚的程序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