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起訴終判離 夫妻關系難修復
2001年,小雪和小林(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當年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名女孩。
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遇事不能協商一致,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打鬧,自2006年底分居生活。
2007年9月,兩人再次發生爭執并相互打斗,小雪持菜刀將小林頭部等多處砍傷,小林被鑒定為輕傷。小雪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管制2年。
2007年底,小雪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小林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2009年初,小雪再度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再次調解和好。
然而,由于雙方沒有采取任何修復夫妻關系的措施,且各自在外打工,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使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去年底,小雪第三次提出離婚訴訟。今年年中,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法官點評:根據婚姻法,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準予離婚。此案在實際審理過程中,由于夫妻雙方關系還存在挽回的可能,法官沒有準予離婚,先后進行了兩次調解,第三次才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