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離婚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于規范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制定了 《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此后又分別作出 《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的規定。
《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明確規定了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看點
《補充規定》出臺后,將會給涉臺離婚案件帶來哪些變化呢?
專家解讀
本報采訪了海淀法院專門審理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和涉外離婚案件的王婷法官。
王婷法官認為,《補充規定》的出臺將會給內地方訴臺灣配偶的離婚案件帶來三大變化。
變化一
快速解除婚姻關系
王婷法官解釋,由于擔心臺灣的離婚判決書在內地無效,所以在涉臺離婚案中,內地配偶通常在內地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在涉及港澳臺的離婚訴訟中,只要有一方在國內,就可以在國內審理,所以法院是受理這些訴訟的。
王婷法官解釋,如果提供了臺灣配偶的具體地址,法院會按照地址通過對臺專郵渠道把訴訟材料、開庭傳票、起訴書等郵寄過去。
但實際上,內地配偶提供的地址有許多時候不正確,法院找不到人,在這種情況下就得公告送達起訴書和開庭傳票。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指定《人民日報》海外版來刊登公告。涉臺離婚案件的公告期為3個月。如果法院缺席判決,還要再公告3個月判決書。這樣算來,審理一個涉臺離婚案件少說也得一年時間。《補充規定》出臺后,內地配偶就可以放心地在臺灣提起離婚訴訟,離婚案件審結時間大大縮短,拿著判決書回內地也能得到認可。
王婷法官說,在涉臺離婚案件中,提出離婚的多數為內地女性。
變化二
利于子女撫養監護
王婷法官說,在《補充規定》出臺前,內地配偶在離婚時已有子女,如果子女在臺灣,一般就放棄了撫養權。如果子女跟自己在一起而又找不到臺灣配偶,就無法提出索要撫養費,即使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也難以執行。因此,內地配偶一般就放棄了孩子或者放棄索要撫養費。《補充規定》出臺后,內地配偶就可以在臺灣提出子女撫養監護問題,在內地也可以得到繼續執行,這樣子女的監護和撫養就有了保障。
變化三
便于執行臺灣配偶財產
王婷法官解釋說,一些內地人士的臺灣配偶在臺灣有財產,在內地也有財產。
由于兩地沒有執行協作關系,因此內地方如果選擇在臺灣訴訟離婚,就很難執行對方在內地的財產;如果選擇在內地離婚,就很難執行對方在臺灣的財產。這樣對當事人來說容易陷入兩難境地。再者,內地方在內地離婚時,如果舉證臺灣配偶在臺灣有房產或者存款等,需要提供房產證或者其他證據,這些證據必須要經過當地法院認證,內地法院才認可,否則無法識別證據的真假,這對內地方來說非常難。《補充規定》出臺后,內地方就可以在臺灣訴訟離婚,這樣舉證比較容易。
在拿到判決書后可以先在臺灣執行判決,然后持判決書到內地,執行配偶在內地的財產,或者配偶轉移到內地的財產,這樣更有利地保護了內地方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
《補充規定》出臺后離婚最好去臺灣
王婷法官提醒說,《補充規定》出臺后,如果臺灣配偶有大量的財產在臺灣,子女也在臺灣,那么最好在臺灣當地法院打離婚官司。
這樣在程序上省去了很多繁瑣的手續,法院執行起來也方便。 在內地打官司比較難舉證,所以會吃虧。